杨勇北京京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回答时间:2020-03-11 14:09:56
宅基地的使用权应随房屋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这是我国《民法》长期确认的“地随房走”原则。1990年12月31日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城市房屋的产权与该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实行权利人一致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分离。”
但是,我国法律在确认“地随房走”的原则的同时,也确认了 “房随地走”的原则,如国务院《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该条例的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也规定:“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属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属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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