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贵川北京京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回答时间:2020-03-19 10:32:56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因此,实际上拆迁方要求“先拆后补”,是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遇到这种情况,被拆迁人有权拒绝。
征地补偿款如果拖着不给的话,这是一种违法的现象,拆迁方如果在这种情况下,拆迁我国公民的房子的话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如果大家在生活当中真的遇到了类似的事情,一定要及时的向当地的政府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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