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伟北京京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回答时间:2020-03-23 16:56:50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对于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养鸡场而言,补偿项目至少应该包括:
1、重新规划选址养殖场产生费用的补偿
2、养鸡场不可搬迁设备的重置费用及可搬迁设备的搬迁费用补偿
3、存栏鸡的清场补偿
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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