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贵川北京京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回答时间:2020-05-06 16:54:58
其实这个问题,我们只需要搞情况几个概念就明白了,首先,我们要了解一下房贷的性质。房屋贷款的实质就是购房者与银行签订的一份抵押合同。购房者将房屋抵押给了银行,银行对于房子有有优先受偿权。
所以;这个问题可以按照房屋补偿的方式,参考拆迁中的抵押权来进行处理。
如果房屋在拆迁过程中选择了货币补偿的方式,那么可以跟银行重新协商重新设定抵押权也可以主张清偿债务。如果不能同银行达成一致,银行就可能会通知征迁人暂时不支付补偿费用。
如果房屋在拆迁的过程中选择了产权调换的方式,可以就产权调换后的房屋作为抵押物和银行重新签订抵押合同,并重新办理抵押登记。如果不能就重新抵押达成一致,则银行就可能会通知征迁人暂时停止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如果被拆迁人和银行在拆迁期限内达不成新的抵押协议,则房屋可能会被认定为权属有争议的房屋,对拆迁安置补偿造成影响。因此,被拆迁人一定要积极解决这个问题,有能力还款就一定要及时还款给银行,如果不行,可以重新签订抵押协议,设定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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