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伟北京京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回答时间:2020-05-20 16:28:57
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列入拆迁范围的,抵押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抵押权人;抵押双方可以重新设定抵押房地产,也可以依法清理债权债务,解除抵押合同。
由此可知,抵押房产被拆迁,抵押权人仍享有优先受偿权,属于《物权法》的调整范围,并不影响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依法取得的征收补偿。抵押房产被拆迁时,要及时告知抵押权人,与抵押权人就抵押房屋重新协议,双方可以约定征地拆迁补偿方式,重新签订抵押合同并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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