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贵川北京京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回答时间:2020-06-06 14:56:44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满足特定条件,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而具体的补偿标准可以参考下面这三点;
一、国有建设用地按照土地批准用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给予补偿。
二、国有农用地参照集体土地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国有未利用地参照集体未利用地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其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费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同地同价的原则,参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按评估价给予补偿。
详细的补偿标准方案可以去到当地的相关征收征地部门查看了解,而这些信息都是需要公开公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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