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远池北京京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回答时间:2020-06-13 14:25:20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即如果强拆之日起,如果强拆部门告诉了拆迁户法定期限是6个月,那么从强拆之日起如果超过了6个月,那么拆迁户对非法强拆的行为,就无法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来维权了。
如果拆迁户不知道起诉期限是6个月、强拆部门也没有告知拆迁户,那么从强拆之日起计算,拆迁户有1年的时间来起诉非法强拆行为,这在《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六十四条有明确规定,最长只有1年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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