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勇北京京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回答时间:2020-06-13 16:28:18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可以来看看这些知识,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到一定的义务的话,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在房屋征收的过程中基本上市按照补偿方案来确定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根据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再回到前面的问题,如果拆迁安置补偿不合理我们该找谁?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房屋征收部门可以让相关的部门代办,从而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需要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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