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晓倩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回答时间:2020-06-17 16:19:29
强拆决定书是属于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依法保障被处罚人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三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通常在强制拆除决定书中明确告知,当事人在60日内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同时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如果既不复议也不诉讼那么更有可能就会强制执行。
网站版权归甜柚网所有 湘ICP备18004154号
本站部分内容转载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