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晓倩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回答时间:2020-06-19 10:09:51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也就是说,通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政府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迫使被征收人完成房屋搬迁任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出台明确取消了行政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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