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晓倩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回答时间:2020-06-22 11:13:36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国家法律确立这一补偿原则,实际上是在保障被拆迁人能够获得合理的拆迁补偿,同时遏制不经过被拆迁人同意就强行拆迁的违法行为。另外“先补偿”除了要早于搬迁的时间,还应是约定的全额、全部的补偿。如拆迁方仅支付部分补偿费用或仅履行部分协议内容,不视为履行了其应尽义务。
“先补偿,后搬迁”是法律赋予被拆迁人的权利,也是拆迁方需要履行的义务,如果拆迁方不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实施征收、拆迁,那么被拆迁人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在第一时间咨询专业的拆迁律师,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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