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远池北京京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回答时间:2020-06-22 13:53:19
关于征收农村房屋的补偿,目前没有法律对此作出具体规定。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发[2011]8号)规定:“征收农民的房屋,要确保被征地拆迁农民的原有生活水平不下降,长远生计有保障。房屋拆迁要按照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被征地拆迁农户所得拆迁补偿以及政府补贴,能够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
根据以上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农民的宅基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实际上包括对房屋的征收和对宅基地的征收,补偿包括对房屋的补偿、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以及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对宅基地的补偿方式分为置换形式补偿和货币形式补偿。置换补偿就是指,在规划的安置区内按照不同地价折换不同大小的面积进行安置;货币补偿就是指,根据相关补偿标准对宅基地按照平米价格进行货币补偿。对于房屋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只能以货币形式进行补偿。
所以,如果是货币补偿,对宅基地和房屋总的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征收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本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应当参照就近住宅的平均价格,由区县级人民政府考虑其他情况综合确定。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本价是指宅基地上房屋在一定区域、一定时间内重置为新房的成本价格,具体标准由区县级政府按照当地经济水平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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