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伟北京京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回答时间:2020-06-23 11:04:19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其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明确规定: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国土资源部对于被征地农民补偿的规定:“…要求根据国土资源部征地补偿指导意见,土地补偿费的大部分应当用于失地农民,各省一般都会制定具体的分配标准,一般情况下应将土地补偿费的80%用于失地农民;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综上,土地补偿款分配给村集体,再由村集体开会决定如何分配。根据上述规定以及司法实践现状,村集体有权留存土地补偿款百分之二十到三十用于集体使用,剩余的部分全部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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