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峰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回答时间:2020-06-23 11:09:00
答案是,不一定。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理:(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还有就是危房的认定过程也是需要权威机构来鉴定的:
需要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来鉴定,鉴定程序一般包括:①申请和受理②初始调查③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④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⑤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⑥签发鉴定文书。
这里要注意,申请鉴定的时候需要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供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而且鉴定的结果需要加盖“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因此,对于认定为危房的房子也不是一定就要被强拆的。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房屋所有人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如房屋所有人拒不按照处理建议修缮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碍行为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指定有关部门代修,或采取其它强制措施。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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