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伟北京京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回答时间:2020-06-28 11:37:49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抵押房屋遇上拆迁的时候,抵押人需要及时通知抵押权人,双方可以可以重新设定抵押房产,也可以依法清理债权债务,解除抵押合同。如果双方协商的好,如果双方能够达成书面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按照双方达成的协议对该笔补偿进行处置。
房屋抵押涉及两个主体,一个是抵押人,一个是抵押权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债权人。双方约定不转移房屋的占有,把房屋作为债权的担保。当不履行抵押人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需要注意的是,抵押权是抵押权人对抵押物(房屋)变卖、拍卖后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而非对抵押物(房屋)的实际占有。
为了避免抵押人私自领取补偿,被抵押人一定要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在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如果是货币补偿,那么房屋征收部门有权暂不支付拆迁补偿金。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提存补偿金。如果是房屋置换的方式,双方可以重新签订抵押合同,以新的抵押物和置换的房屋重新设立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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