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伟北京京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回答时间:2020-06-29 10:49:28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负责接受举报的主体主要包括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房屋征收部门和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房屋征收部门和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以及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上级人民政府监察、审计等部门。这些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核实、处理,不得对举报人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并且应当对举报事项、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等予以保密。 当然如果是在拆迁过程中遇见不合理的需要向当地房屋拆迁部门反馈的情况,大家可以看看当地的房屋拆迁是哪个部门负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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