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贵川北京京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回答时间:2020-06-30 13:47:17
最高院2012年发布的相关《通知》中再次明确规定,“裁执分离”是改革的方向,法院裁定,政府实施是总的原则。需要注意的是,到了政府实施这一最后环节,被拆迁人连强拆行为违法都未必能诉,有的法院会认为行政机关的强拆行为是对法院裁定的执行行为,而不是一个行政行为。即使法院对强拆违法之诉予以了立案,也往往只会就强拆行为本身(如政府在组织实施过程中是否伤了人、砸毁了贵重物品等)进行审查,而不会涉及强制执行裁定合法与否的问题。
同时需要指出的是,这个非诉执行裁定是不能上诉的,只能依法申请再审,走审判监督程序。《行政诉讼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当然,从开拓思路的角度讲,被拆迁人此时还可以尝试去找一找检察院,争取检察院提抗诉。但根据2015年最新的《适用解释》,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必须在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等前提下才可提出。
强制拆除裁决的下达对于广大被拆迁人而言是极为不利的,可供救济的渠道非常有限,而且很可能并不能阻止房屋遭到强拆。避免陷入这一“绝境”的最有效办法,就是将维权的时点大幅“前提”至征收补偿决定作出之时。如果及时对这一补偿决定提起复议或者诉讼,那么强拆自然就不会那么快的到来,留给被拆迁人去协商、沟通、博弈的机会就还会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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