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峰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回答时间:2020-07-01 11:37:13
“司法强拆”是指在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能达成补偿协议,在征收人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为。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司法强拆的前提
一、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
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此处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一般是60日,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一般是6个月。
以上任一条件不满足,行政机关就无权申请司法强拆,被征收人就可以依法维权。
司法强拆的实施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这就意味着“司法强拆”的实施主体包括人民法院和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街道办、村委会、国土部门都无权申请,如果司法强拆的申请主体不适格,也是被征收人维权的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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