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伟北京京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回答时间:2020-07-02 11:45:0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行政机关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申请的规定执行,根据其下令交出土地的命令,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征地计划已获得有关部门批准;
(二)市,县级人民行政机关和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工作;
(三)被征用土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已经依法取得了移民安置补偿费,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补偿安置,拒绝移交土地,影响了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规定的条件。
人民法院应当以申请为条件,决定受理本案,并通知申请人;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人,应裁定不受理申请。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件》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妨碍国家征地建设的,县级以上人民行政机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交出土地;拒绝交出土地的,由人民法院申请判处。
首先,省级以上人民行政机关已经批准了土地征收,而市县人民行政机关和土地管理部门也已下达《征收土地公告》,即征地的实施程序已在依法进行中;
其次,被征用土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已经依法得到了补偿安置,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拒绝交出土地,影响了征收工作;
之后县级以上人民行政机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已经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被征收人在收到《决定书》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起诉。此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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