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远池北京京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回答时间:2020-07-06 09:59:45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一条:“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前款所述不考虑租赁因素的影响,是指评估被征收房屋无租约限制的价值;不考虑抵押、查封因素的影响,是指评估价值中不扣除被征收房屋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拖欠的建设工程价款和其他法定优先偿”。如何确定房屋的价值是非常关键的,也是最容易引起矛盾和争议的,因此,确定房屋价值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二、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关于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问题,因为全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各地区的补偿标准不尽相同。
三、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由于我国法律对于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规定过于笼统,没有具体的执标准,在实践中重要采用以下方法解决:1、按房屋面积计算;2、按房屋价值比例计算;3、双方协商确定;4、按企业经营收入、利润等比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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