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勇北京京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回答时间:2020-07-06 10:28:36
行政强拆是指:有权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并执行该行政决定强制拆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建筑物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行为。
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8条,行政强拆的主体是建设工程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对象: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65条的规定,行政强拆的对象是:(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设工程;(2)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设工程。
也就是说,行政强拆只针对违章建筑,合法建筑即使出现需要强拆的情形,也需要由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拆除的申请。
行政强拆即违法建筑的强拆程序,并且行政强拆也需要走合法程序,而在行政强拆的过程中,被征收人一般收到的政府文件包括《限期拆除通知书》、《限期拆除行政处罚决定书》、《责成拆除决定书》、《催告书》、《强制执行决定书》等,当事人维权也应尽早,即最好在收到《限期拆除通知书》、《限期拆除行政处罚决定书》、《责成拆除决定书》时启动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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