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勇北京京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回答时间:2020-07-08 10:23:58
协议拆迁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要进行非农业建设,必须使用国有土地。因此,要使用集体土地需要办理征收手续,而不能简单的通过双方协商就将集体土地用于建设用地;此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征收主体只能是市县人民政府,开发商显然不符合此规定。而协议拆迁,法律对此没有任何规定。
协议拆迁突破了现有法律框架,为现行法律所不容许
在司法实践中,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行终1347号行政裁定书认为除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法律规定进行征收之外,人民政府采取其他形式征收土地或者房屋的行为均缺乏法律依据,也为现行法律所不容许。
广大被拆迁人需要高度警惕:由于协议拆迁并不是通常意义上的政府征收行为,而是民事主体之间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基于签订协议建立起的民事合同关系,因此,协议拆迁所达成的“补偿协议”属于民事协议,而不属于行政行为。
实践中,协议拆迁违约的例子数不胜数,被拆迁人的维权成本往往很高,双方即使去打官司,开发商如果没有钱,被拆迁人通常很难获得补偿。在这种情况下,被拆迁人的利益几乎很难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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