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勇北京京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回答时间:2020-07-09 10:23:44
一、申请协调、裁决的范围
(1) 对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安置补助标准有异议的;
(2) 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涉及的被征土地地类、人均耕地面积、被征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认定有异议的;
(3) 实行区片综合地价计算征地补偿费的地区,对区片综合地价的适用标准和计算有异议的;
(4)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的青苗、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有争议的。
二、申请协调的机关
当事人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应当向区、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或者向其上级人民政府申请协调。由于各省或自治区规定不同,承办律师应当按照当地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三、申请裁决的机关
省、自治区或市人民政府是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裁决机关,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裁决的具体工作机构。各省或自治区的规定基本一致,也就是《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
四、裁决机构作出裁决的法定期限
裁决工作机构应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裁决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裁决工作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情况特别复杂的,经裁决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长60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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