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勇北京京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回答时间:2020-07-14 09:40:57
《城乡规划法》第64条对违建行为进行了区分情形处理,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能拆除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罚款。因此,在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前提下,责令限期拆除与没收属并列关系,既然没收属于行政处罚,故责令限期拆除当属行政处罚之列。
《土地管理法》第83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建筑物和设施的拆除,立法机关在土地管理领域明确将责令限期拆除定性为行政处罚。虽然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属于不同的法律部门,但属于同一法律体系,处理的是同类事项,因此城乡规划管理中的的“责令限期拆除”与土地管理中的“责令限期拆除”具有相同性质。
网站版权归甜柚网所有 湘ICP备18004154号
本站部分内容转载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