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峰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回答时间:2020-07-14 10:12:5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
有资格获得征地补偿款:
1、外出务工、经商人员。
2、在大中专院校就读而将户口迁出,其父母仍以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生产资料为经济生活保障,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
3、因婚姻关系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流动的人员。
4、已嫁入的妇女,户口已迁入,应查明其娘家所在地是否已收回其责任田,如未收回,其作为农民的合法权益未被侵犯,不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
5、新出生人口的待遇问题。因其未办好户口手续或虽然已办好户口手续但未分得责任田而决定不分配的。
6、超生子女。
7、服兵役、两劳人员。
8、回乡退养人员。
9、为了分配土地补偿费,以不正当手段迁入户口,不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
10、为了成就某种便利条件而将户口迁入,不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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