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贵川北京京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回答时间:2020-07-15 10:39:32
村委会参与强拆存在两种可能性:一是政府掌握强拆决定权,村委会只负责实施;二是村委会决策强拆并实际实施。
政府针对企业主作出强拆决定本身就是行政行为,那么村委会经其授意实施强拆的性质如何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村民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村民委员会为被告。对村民委员会受行政机关委托作出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村委会决策实施强拆,其前提是收回集体土地的使用权。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方案等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还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因此,村委会决策收回土地,必须召开村民会议讨论通过。而实务中村委会受各方面的影响,往往不能依法形成决议,其收回土地的决策往往不符合法定程序面临无效的风险。
此外,如前所述,村委会作为自治组织,没有强制执行权,即使其收回土地决议有效,但也无权作出强拆决议,更不能自行实施强拆。一旦村委会自主决策并实施强拆,就可能产生民事、行政、刑事三种形式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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