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勇北京京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回答时间:2020-07-16 10:19:27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可以进行陈述和申辩。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因此,要强制拆除需要事先作出强制拆除决定。
另外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据此,即使作出了强制拆除决定,其也应当进行公布。只有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诉讼,也不拆除的,才可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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