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勇北京京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回答时间:2020-07-17 10:40:2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亦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根据这两条规定,是否意味着行政机关可以不等复议、诉讼期限届满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实践中普遍对上述规定进行简单的理解,以期能为实践操作提供切实可行的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根据上述规定,在复议、诉讼法定期限内,应当停止执行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
众所周知,复议权和诉讼权是当事人所享有的法律赋予的法定权利,任何人不得因任何事由而随意剥夺。行政机关作为公权力的行使者,常常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造成双方不平等的关系,侵害征拆人合法权益。
征拆人相对于行政机关来说是“弱势群体”,法律为了体现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从而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害,法律特别规定行政相对人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法律为行政相对人提供的行政救济途径,也是对行政机关形成了一种法律上监督,从而对行政机关公权力的行使形成约束,防止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或超越职权行事。如此一来,看似不平等的关系,因为行政救济的设定而获得法律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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