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晓倩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回答时间:2020-07-18 09:52:16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对征收补偿事宜有明确说明,《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至于补偿金额各省都有区别,需要实际情况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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