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远池北京京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回答时间:2020-07-21 09:43:20
(1)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司法强拆”的实施基础。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没有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产权不明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价格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
(2)被征收人实施“三不主义”。
“三不主义”是指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不搬迁,且自该决定送达被征收人之日起60日内不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土地管理法》规定,建设单位或个人应自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申请强制执行的主体必须适格。
只有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才有申请法院强拆的权利,其他主体均无申请法院强拆的权利。
(4)政府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拆除有期限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被征收人得到了合法、合理的补偿。
如果被征收人没有得到合法、合理的补偿,货币补偿的没有拿到补偿决定中足额的钱款,产权置换的没有得到安置房,或者周转房、周转费用没有给到被征收人手里,被征收人的生活无法得到保障的情况下,政府是无权实施强拆的,即使法院准予其实施强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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