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峰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回答时间:2020-07-21 10:17:04
“违法建筑”的由来始末
1980年代国务院规范性文件称之为“违章建筑”,1990年《城市规划法》出台之后,“章”变成了“法”。就此,“违法建筑”成为通用说法,违章建筑一说属于遗留的过往叫法。后来为简便执法,体制内将之习惯表达为“违建”。这就是“违章建筑”“违法建筑”“违建”的沿革。
“违法建筑”定义及适用的执法领域
“违法建筑”“违章建筑”“违建”三个词主要适用于同一个法律规范体系或者是同一个行政管理领域,即城乡规划,针对城市的规划管理。《城乡规划法》规定,“违法建筑”是指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但是仅有《城乡规划法》规定了违法建筑吗?
“违法建筑”违的“法”不局限于《城乡规划法》
1、未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违反《土地管理法》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控制性详细规划等
2、未获得施工许可及未对建筑物工程结构和建筑质量等竣工验收的,违反《建筑法》
3、未获得不同等级的消防备案或验收许可的,违反《消防法》
4、未办理房屋登记或者不动产登记的,违反《不动产登记条例》
5、新建建筑部分妨碍邻人通行、采光、供水、取暖等相邻权,违反《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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