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晓雪北京京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回答时间:2020-07-23 10:12:53
根据《物权法》第42条的规定,土地征收的有效条件有三,即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符合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及依法进行征收。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8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因有上述法条(六)的兜底情形,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圈地进行房地产开发或者建设工业园区,常常将项目冠以“公共利益”之虚名大搞特搞。基于此,理性的判断是很重要的。
《物权法》第42条第1款规定,土地征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该法第43条进一步规定,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这一方面可以防止地方政府及工作人员以公共利益为名,滥用征收权力,损害被征地农民的利益;另一方面有助于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弥补因公共利益的概念抽象而产生的缺陷。另根据《立法法》第8条第6项的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加以规定。
土地征收的审批权限
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根据国务院《基本农田条例》第2条第2款规定,基本农田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征地批准权限为:
(1)基本农田以外不超过35公顷的耕地;
(2)不超过70公顷的其他土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前述土地征收后,应报国务院备案。
同时,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条的规定,我国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征收农用地的,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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