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晓雪北京京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回答时间:2020-07-28 10:16:37
涉及集体土地的,首先需要就土地依法进行征收后,才能进行所谓的“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市县人民政府才能发布征收决定以及补偿安置方案。
棚改已经成为关系到千家万户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这一概念的出现频率甚至比拆迁还要高。各地区要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制定具体安置补偿办法,依法实施征收,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特别是涉及集体土地的情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规定:“棚户区改造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等前期工作。”可见,“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涉及集体土地的,项目也需要走征收程序,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然后实施房屋征收。不能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直接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征收与补偿条例对顶,房屋征收的,土地随之收回。但是如果集体上的房屋征收了,集体土地随之成为国有土地了。
征地批文是因为建设需要在征收土地时经过相关行政部门审核批准的书面表现文书;被征收方可以通过向征收方索要批文、确定自己是否看过公告和签字、到国土局查证等方式来判断是否有批文。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时,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而不能直接在集体土地上建设。但因集体土地征收涉及到农村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因此集体土地的征收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批准,书面表现形式也即大家口中常说的“征地批文”。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对于集体土地征收的批准权限作出了明确规定,只有经过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的批准,征地行为的前提才是合法的。
在征地实践中,因征地公告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盖章张贴发布的,合法的征收必须要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的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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