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鑫宇北京京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回答时间:2020-07-30 10:43:04
针对拆除违法建筑这一问题,不符合程序的强拆都是不合法的,无论是相关部门还是个人;
1、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如果计划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或行为,建议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获得许可证后按照许可的要求进行建设,否则会受到行政处罚。
如果自己的建筑确实为违法建筑,但是行政机关未经催告直接强制拆除,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赔偿损失,但是要注意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损失及行政机关强拆行为违法,如没有事先催告、强拆程序违法等。
2、如果是行政部门,在确定建筑物为违法建筑时,建议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由有强制执行权的机关强制拆除。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写明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通知当事人确认违法建筑物内有无其他物品,如果有应让其搬离,登记物品名单并签字。如果当事人拒不到场或拒不签字的,应另找第三人或公证处人员见证,在物品清单上签字,并将全过程进行录像。
从违法建筑物搬离的物品应交当事人,并让其签字。如果当事人拒收的,可以提存到公证机关,并告知当事人,由公证机关依法处理,防止事后当事人以强制拆除导致建筑物内物品受损为由要求赔偿。
适用法律:
《城乡规划法》
第64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68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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