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伟北京京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回答时间:2020-07-30 11:02:31
市、县级人民政府被明确规定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责任主体,而房屋征收部门具体实施征收工作。对于房屋强制拆除而言,因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废除了行政强拆,只能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因此征收强拆行为系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职权或职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民事主体并无实施强制拆除他人合法房屋的权力。民事主体自行违法强制拆除他人合法房屋,涉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公安机关履行相应职责。
当事人针对强拆问题起诉后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31条规定: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该条例对刑事责任的规定,正说明对于强拆中出现的刑事犯罪需要依法追责。下面是违法强拆中可能涉及到刑事责任的情况:
1、强拆造成被拆迁人受伤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文统一简称《刑法》)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视情节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
2、造成被拆迁人财物损毁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75条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将受到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
3、私闯民宅的行为
《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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