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峰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回答时间:2020-08-03 11:30:4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根据上述规定,在复议、诉讼法定期限内,应当停止执行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
复议权和诉讼权是当事人所享有的法律赋予的法定权利,任何人不得因任何事由而随意剥夺。行政机关作为公权力的行使者,常常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造成双方不平等的关系,侵害征拆人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期间强拆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建议及时咨询律师,启动法律程序维权,保障相应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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