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伟北京京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回答时间:2020-08-10 10:48:52
拆除“危房”也要遵循法定程序。首先是危房鉴定的申请,《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应当由房屋使用权人或所有权人申请危房鉴定,一般情况下,拆迁方不可主动申请危房鉴定,即便是申请,也应当由双方共同选定鉴定机构,不可单方委托。
其次是鉴定结论的得出,《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设立鉴定机构,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因此,拆迁户要明确鉴定机构有无相应资质,鉴定结论有无“专用章”落款,是否履行了房屋鉴定程序,否则,该鉴定结论不具备法律效力。
最后是处理程序,若鉴定结论合法有效,房屋所有人应当依据鉴定意见对房屋进行加固或修缮,若不及时修缮,房屋管理部门可以指定有关单位代为修缮,或采取其他措施。但是,采取措施也需要遵循法定程序,如果涉及房屋拆除,要依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履行告知、催告、听取申辩意见等程序,不可直接拆除,损害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所以补偿也是不同的。涉及到危房拆迁补偿,各地要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的实际出发,参考农村危房改造方式、成本需求、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合理确定拆迁补偿标准。同时,各省要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合理确定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档次的分类补助标准。危房拆迁的补偿标准,要依据房屋的性质而定,补偿的原则是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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