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晓雪北京京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回答时间:2020-08-13 10:26:41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这个禁止的建设单位自然而然包括了房地产开发商。因为房地产开发商往往需要有资金链的支撑,地方政府有时候消极怠政,在没有把拆迁工作做好的情况下就急于卖地,而在房地产开发商向地方政府购买土地使用权后,其资金链往往又会较为紧张,其越早动工其利益就越大。此时如果允许建设单位参与搬迁,那么非法强拆、午夜偷拆的事件将更加难以禁止,法律严禁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是对拆迁户的一种硬性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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