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伟北京京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回答时间:2020-08-14 09:40:00
特定情况一、在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后实施强拆
对于《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我们在合法的征地拆迁中,基本上是看不到,反而在行政机关拆除违法建筑时,能经常看到。当然有一些地方行政机关会采取“以拆违促拆迁”的方法进行拆迁工作,这样做的目的是减少拆迁补偿款的支出,也可以说是打压被征收人应得的拆迁补偿。在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后,我们是有救济途径的,在《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最下方,行政机关明确了相应的法律途径,那就是在有效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特定情况二、在收到《房屋补偿决定》后不进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可申请司法强拆
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就是说,被征收人在收到《房屋补偿决定》后,不进行相应的救济措施,那么征收方是可以提起司法强拆的。所以,被征收人在收到《房屋补偿决定》后一定要及时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不要等到征收方提起司法强拆了,再后悔莫及。
特定情况三、被征收人在获得相应的补偿后,征收方才应对房屋进行拆除,否则违法
对于特定情况三,我需要提醒广大被征收人,不管是农村征地拆迁还是城市房屋拆迁,都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也就是说,在签订补偿协议后,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收到相应的补偿后,搬离被征收房屋,征收方才能实施拆除。同样,选择房屋置换的被征收人,已经搬到安置房或已搬到临时安置房后,征收方才能实施拆除。否则征收方的拆除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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