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勇北京京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回答时间:2020-08-15 10:43:31
什么土地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42条第1款对征收作出了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可见,土地征收是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转移,被征收土地被国家占有,给予土地所有人和使用权人经济补偿。
什么是土地征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44条对征用进行了规定:“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可见,土地征用是临时的土地使用权,类似于租赁。但属于国家强制性的使用权转移。
从中可以看出,征收和征用都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具有强制性,依政府依法作出的征收命令、征用命令而发生效力,无须征得被征收、被征用的单位和个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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