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拆迁,尤其是过往生产经营效益有相当优越性的企业遭遇拆迁时,受到的直接损失和负面影响造成的连续性损失是难以估量的,远非简单的征地和厂房拆迁补偿所能弥补。那么企业拆迁停产停业怎么赔偿?今天我们要重点讨论的,就是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问题。
一、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内容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综合我所律师在承办各地案件过程中总结的相关地方规章条例等内容,实践中通常对企业拆迁活动中产生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主要针对企业现有机器设备和库存原材料、产品(包括半成品)的折损和搬迁费用;停产停业期间职工的工资、社保费用以及遣散安置补偿费等;企业迁址证照重新办理及变更相关费用。
除上之外,重点补偿部分还包括根据企业被征收前一定期限内的平均生产经营利润计算的补偿,以及因拆迁停产停业而出现的违约风险所带来的经济损失补偿。
实践中,对于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计算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做法:
1、根据被征收房屋的面积计算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此种计算方式,是直接根据用于经营的房屋的面积大小来计算补偿。举个例子来说,《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有关规定》第5条规定: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经济损失的,对被拆迁人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使用性质,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0至1500元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
2、根据营业收入、利润等因素计算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此种计算方式,一般是根据一定时间内的营业收入或是利润标准,按月给予补偿。举个例子来说,《深圳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拆迁合法经营性房屋引起停产、停业的,能依据完税证明提供利润标准的,给予3个月税后利润补偿;不能提供利润标准的,按上年度同行业月平均税后利润额计算或者按同类房屋市场租金,给予3个月的补偿。
3、协商确定,或者评估计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简单来说,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可以由征收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4、以被征收房屋总价值的一定比例计算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规定,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业的,属于营业用房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当给予不超过拆迁补偿款8%的补偿;属于非营业用房的,应当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5%补偿。从南京市的补偿做法可以简单的看出,该种计算方式也就是在整体补偿款的基础上增加一定比例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实践中非居住房屋在面临征收时所牵涉的利益矛盾纠纷往往更为巨大,权利人对于机器设备、停产停业损失等的补偿权利的争取甚至会在整个征收补偿中占据最大的比重。因此,当企业面临征收时,更需要提高法律意识,尽早发动法律程序维权,将损失控制在最低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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