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补偿都有哪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17条规定了征收补偿的法定范围,即(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土地附属物、房屋附属物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事实上还有个“四”——政府给予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上述4块儿加在一起,就是法定的房屋征收补偿范围了。下面我们具体来说说:
1、房屋价值补偿
房屋补偿标准参照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时周围类似房地产的市场每平方米的价格,然后,根据自家房屋和宅院面积来计算,同时考虑区位价。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2、土地附属物、房屋附属物
农村土地附属物包括房屋和青苗等,需要以实际情况补偿,被拆迁房屋的附属物是指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房屋上增加的依附于房屋有某种用途的设施。如果是企业还要进行设备搬迁,损坏补偿重新安装调试补偿,装修装潢补偿等。
3、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该费用针对非住宅类房屋运营性房屋进行补偿,因为属个案,补偿标准不能统一,一般是有征收当事人进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4、鼓励补偿费
是对于被拆迁人除其他应得补偿外其它额外补偿,主要用于让被拆迁人可以积极配合拆迁等工作,例如:优先签字的会得到额外补偿也会有优先挑选户型等条件,具体鼓励政策须参照当地政策,
虽然各地的补偿标准不同,但是按照《条例》第19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就是房屋征收价值补偿这块儿所依据的原则标准。具体的内容,被征收人需要结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来进行进一步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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