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生活中也能经常看到,这里强拆那里强拆了,但是实际情况到底是怎么样的呢?强拆就一定是违法的吗?如果被拆迁方不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政府能不能强拆?这里具体的情况如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房屋征收部门本身并没有强制拆除房屋的权限,即便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签订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也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才是强制拆除房屋的主体。
而且,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房屋征收部门应向被征收人送达催告书,履行催告义务。
房屋征收的基本原则应当是先补偿、后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对于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所以在被征收人和拆迁方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只有一种强拆是合法的,那就是拆迁方报请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被征收人不起诉的,拆迁方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搬迁,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的,市县政府才能组织实施强制搬迁,强拆时还应当进行公证、登记保存并妥善保管、移送屋内物品,除此之外,只要双方未签订补偿协议的而被强拆的均属于违法强拆。
提醒:被征收人对征收部门作出的征收决定或者补偿决定等行政行为不服,应积极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若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相应法律程序,法定期限届满,征收部门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拆除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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