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我国特殊的历史情况,开展农村地籍调查比较晚,留下较多历史遗留问题,导致“妇女权益”、“超占面积”、“一户多宅”、“非集体成员占有宅基地”等问题常有发生,确权登记发证的工作进展也非常缓慢。
为了加快农村“三块地”制度改革,在过去的近十年间,自然资源部和国务院其他部委大力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过去的一些无证、缺证情况得到改善。
那么对于房屋确权,自然资源部有哪些新规定呢?拆迁时房屋如何确权?
一、房屋权属调查结果公示更具人性化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指出,开展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的权属调查,调查结果应该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公示,要在村内张贴公告,向村民公示权属调查结果,同时要求在村民大会上,或者村民代表大会上进行说明。考虑到一些地区,外出务工人员较多,《通知》规定,可以通过电话通知,或者发微信通知,通过这些更人性化的措施,向村民或利害关系人,告知房屋权属调查结果。
二、改发“不动产权证”
目前,我们国家所有市县的不动产登记职责已经全部整合完毕,除西藏自治区的部分市县外,其他所有的市县都开始启动不动产登记,统一发放不动产登记证书,“土地证”和“房产证”退出了历史舞台。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登记时,不再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宅基地使用权证书,“地证”和“房证”两证合并成了“不动产权证”一证。
三、宅基地超面积问题根据实际情况处理
我们国家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制定了不同的用地管理法,都符合当时的历史条件。对于不同时期建造的房屋,应该按照当时历史背景,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未经批准的超占宅基地的问题,根据实际情况处理。
1. 1987年之前,如果超过了宅基地的面积标准,房屋面积没有再扩大,应该按照实际的面积予以确认登记;1987年《土地管理法》开始实施,如果所建房屋超过了宅基地的面积标准,超出的面积部分,应按照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的处理结果,予以确认登记;
2. 农民的宅基地超过了面积标准,但是仍然符合当地土地规划的,要补办用地手续。标准面积之内的可以确认登记,超出部分的面积,要在登记簿或权属证书上备注说明。
3. 对于接受转让、赠与的房屋,如果超出了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应该按照转让、赠与行为发生时,国家对超占宅基地的规定,给予确认登记。
四、宅基地按照“一户一宅”的要求进行登记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应执行“一户一宅”的原则,简单点说就是确权登记到户。特殊的情况按照当地的实际情况,有关规定区别对待。
五、农村妇女和落户城市农民的权益保护
为了保护妇女的权益,我们国家对农村妇女的宅基地权益进行明确说明,作为家庭成员,农村妇女的宅基地权益收到保护,应在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登记。对于“外嫁女”来说,只要她没有在新家庭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不应该取消原有的使用权。
农民到城镇里面居住的,原来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应得到保护,予以确认。
六、非农业户口居民的权属登记
我们国家有很大一部分城镇居民是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这部分居民,通过合法手续建造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房屋面积没有继续扩大,应按照实际的面积,予以确认登记;超出的面积,要在登记薄或者权属证书上备注说明。
如因一些外界因素,例如:新农村建设、扶贫搬迁、移民安置地址灾害防治等原因,搬迁到了现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按照当地政府的用地规划,在退回原宅基地并注销后,新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认登记。
大家注意,对于宅基地及其上房屋的确权登记工作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因为只要拿到了合法的证书,不管以后的宅基地被征收,或者进行“三权分置”改革,才是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前提。有存在疑惑的地方,可联系本站律师,详细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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