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被征收人、被拆迁人向律师反映:建于50、60年代的房屋被认定为危房,然后被强制拆除,且补偿的数额极其低。其实有很多征收方为了达到加快征收的目的,常将当事人的房屋认定为危房,从而就可以此肆意地进行拆除,并且给被征收人、被拆迁人极少的补偿或者不给补偿。那么,危房强拆会赔偿吗?
在征收拆迁过程中,房屋被鉴定为危房后,被征收人、被拆迁人要从判断危房认定是否合法、房屋危险性鉴定申请者是否合法、申请人是否依法享有异议权三个方面来判断危房鉴定行为是否合法。另外,被征收人、被拆迁人还要知道,即使是危房也分等级,不一定都要强制拆除,各个省份的地方法规或者规范性法律文件对危房的认定及其等级标准、补贴标准都有明确的规定。
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书评不一样,所以补偿也是不同的。涉及到危房拆迁补偿,各地要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的实际出发,参考农村危房改造方式、成本需求、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合理确定拆迁补偿标准。同时,各省要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合理确定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档次的分类补助标准。危房拆迁的补偿标准,要依据房屋的性质而定,补偿的原则是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在涉及征收项目时,在双方无法就补偿安置达成一致时,征收方为了更加迅速且低成本地实现拆除房屋的目的,更会出现认定为危房进行拆除的情况,因为征收方想要通过这种手段来促使被征收人赶紧签约,以达到快速推进拆迁进程的目的。所以,律师再次提醒广大被征人、被拆迁人,不要因为接到危房拆除通知就惊慌失措,或者眼睁睁地等着被拆除,这时可以自行查阅相关规定或者按照专业律师说的方法判断,自己的房屋究竟是否属于危房,即使是危房具体是什么等级的危房,该等级的危房应当如何处理。被征人、被拆迁人要及时合法行使自己的异议权等法定权利,如果自身难以做出判断要及时向专业的律师寻求帮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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