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里面,村委会似乎是村里最大的“官方机构”了。村民们但凡遇到什么事情,首先想到的就是去找村委会帮忙调解,但是,村委会真的事事都可以负责吗?在农村土地征收中,村委会能征收村民的土地吗?作为拆迁户与村委会签订补偿协议行不行?这种做法对不对?
我们可以先来看看什么是村委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村民委员会简称“村委会”,它并不是一级政府机关,而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享有行政部门的公权力。
接着再来看,村委会可以征收本村村民的土地吗?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根据本条规定,土地征收是行政行为,由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所以,根据上述的规定,村委会不是一级政府,无权征收村民的土地。
那拆迁户能够跟村委会签署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吗?签完了有效吗?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根据本条规定,补偿安置协议一般由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部门作为主体与被征收人签订。
因此,如果村委会接受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的委托,履行了相关手续,并取得了委托书,则是有权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如果发生协议纠纷,则由委托方即被征地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承担责任;
若村委会没有相关的委托,也未履行相应手续而自行组织协议征收,与本村农民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则该协议无效,村民可以要求相关部门查处村委会的行为,或者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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