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补偿协议是为了约束双方按照约定好的协议履行各自的职责,避免纠纷的出现,补偿协议是双方针对房屋的拆迁补偿多少、支付时间、支付方式、临时过渡方式等共同约定所签订的,是具有法律效力,生效后的协议将受到法律的保护和约束,任何一方都不能私自变更或解除。已经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对方违约了怎么办呢?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但征收补偿协议与我们平日见到的合同有所不同,拆迁方与老百姓达成的不是普通的民事合同关系。因为两者在法律地位上是不平等主体,征收补偿协议属于行政合同,因此当征收补偿协议产生纠纷时不能采用民事协议的方式来寻求救济,应当提起的是行政诉讼。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也有规定,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依法行政和诚信政府建设确实很重要,面对行政协议得不到履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法院诉讼予以解决,由法院主持公道,应当相信法律,遵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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