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镇规划重建、棚户区改造的过程中,不少房屋都需要被拆除,但由于这些地方的房屋建设年代比较久,大部分房屋都没有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等证件,基本上来说就是三无房产。那么针对这样的房屋,在拆迁过程中是否可以得到安置补偿呢?接下来我们从三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一、对于征收项目中的无证自建房,必须经依法认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4条堪称城市范围内无证自建房的“救命稻草”: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二、“无证自建”与“有证”的补偿标准不同
一般而言,无证自建房即使能够给予补偿,其补偿标准也会与有证房屋存在明显差异,这主要看各地方具体的规范性文件。
但可以明确的一点是,“分文不给”是存在进一步争取的空间的。从法理上讲,除非涉案房屋被有权机关通过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等途径认定为违建,否则对其不予补偿是不具有行政合理性的。
三、“历史遗留”有节点,2008、1990很关键
对于城市房屋而言,这里的“时间节点”相对清晰,一般是2008年和1990年。即2008年《城乡规划法》施行前或者1990年《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建造的房屋,即使没有办理规划许可手续,也不应简单地认定为违建,而应当考虑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偿。
绝大部分三无自建房都可以通过上述三点来确定是否能够得到安置补偿,当然实际的征收过程中,就算符合补偿标准,也有极少部分拆迁户无法争取到自己应有补偿的情况出现。一旦发生这种情况,一定要及时的找律师咨询,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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