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各个地区在进行大刀阔斧的建设时,拆迁就是为了土地及空间资源的最大利用和优化,而在一些地方面对拆迁时,时不时的会发生一些强行拆迁的问题,激化了双方的矛盾,那么有很多当事人就有疑问了,法律上到底有没有强行拆迁方面的规定呢?
首先我们得搞清楚这个定义,行政强拆是指:有权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并执行该行政决定强制拆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建筑物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行为。
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8条,行政强拆的主体是建设工程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对象: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65条的规定,行政强拆的对象是:(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设工程;(2)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设工程。
也就是说,行政强拆只针对违章建筑,合法建筑即使出现需要强拆的情形,也需要由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拆除的申请。
而司法强拆要具备这几个条件才可以实施;
1、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裁决并送达拆迁当事人。
2、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超过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未搬迁。
3、拆迁人已对被拆迁人作了补偿安置或提供周转用房的。
4、拆迁人依法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的。
5、有要求必须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理由的。
强拆之前也会依照以下法律文书来进行;
1、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2、裁决调解笔录和裁决书;
3、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4、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5、拆迁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货币补偿资金证明;
6、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货币补偿资金的,楹庭认为应当提交货币补偿资金的监督使用证明;
7、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知识就是对文章标题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房屋进行强制拆迁时,要遵守的程序包括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期限内不搬迁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作出裁定后才能执行,强拆那也是是有法律条文来规范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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