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当地政府下达《责令强制拆迁决定书》,规定中告知如果不服从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的60日内向上一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这里延伸出来一个问题,行政复议期间可以强拆吗,今天就这个问题来跟大家讲解一下。
一、收到《限期拆除违法决定书》及时复议或者诉讼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据此规定,行政机关作出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的决定后,在限期拆除期限内直接实施强制拆除的,属于违法强拆。实际上,不仅仅是在限期拆除期限内不得直接强拆,从上述的规定来看,即便是限期拆除期限届满,但只要是在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内,行政机关也是不得强拆的。
二、认定违法建筑不能一概而论
如果认定房屋违法,就需要严格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这里指的相关法律规定,并不是当前的法律规定,而是建造房屋时的法律规定。
最典型的案例就是历史遗留下来的老房子,这些老房子没有房产登记证、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那么它们是违法建筑吗?显然不是。因为建造老房子时,还没有规划局,更没有现在的法律规章制度。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有效及最快捷的维权方式,当然,要通过专业的拆迁律师才可以解决拆迁补偿问题,尤其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面临的多种多样问题要请大家注意,只有正确的,合理的,合法的维权方式才能获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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